• 索 引 号:370481/2020-0200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应急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1月0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地禁火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地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电话:110

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119

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电话:5513256

市森防指办公室电话:596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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