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200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应急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1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1月04日
- 标 题: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地禁火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地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电话:110
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119
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电话:5513256
市森防指办公室电话:596007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