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674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应急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5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5月29日
- 标 题:滕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申请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告知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申请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告知书
2018年申请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告知书
安全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实行专店销售,明确专人管理销售现场安全。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 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 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8、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 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9、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 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1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 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11、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 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12.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3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7、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序号 |
申请材料 |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
2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证明材料; | |
4 |
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 |
5 |
零售点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加盖公章); | |
6 |
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业户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 |
7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零售点现场负责人任命文件,对零售点承担经营安全管理职责证明文件。 | |
8 |
与批发公司签订的《安全经营合同》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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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滕安监发〔2018〕46号) | |
审批流程 |
受理→承办→材料、现场核查→批准→办结→发证 | |
法定许可时限 |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承诺许可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F264) 电话:5081812
被告知单位: (签字)
电话: 邮箱: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