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14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标 题:滕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执法机构设置:滕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滕州市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点:滕州市善国北路53号
联系方式:0632-5511183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
五、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滕州市卫生健康局法监科
网络投诉:tzwjjzhzfjdk@zz.shandong.cn
信函投诉:滕州市学院路100号市卫健局法监科
邮箱投诉:tzwjjzhzfjdk@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