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676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2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23日
  • 标  题:滕州市卫生健康局现行证明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卫生健康局现行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市级主管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1

市卫生健康局

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证明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行政审批

部门


2

市卫生健康局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承担预防接种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

部门


3

市卫生健康局

资产评估报告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执业登记申请材料:“(5)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

或会计师

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


4

市卫生健康局

医学诊断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医疗机构


5

市卫生健康局

身份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

1.【法律】《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


6

市卫生健康局

资格(职称)

证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卫生健康

部门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