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0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标  题: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事项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事项服务指南







导游证核发



1.实施清单:


实施主体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22001000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7657x337012200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24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结果名称

导游证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CC09C10窗口
电话咨询:0632-31681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CC09C10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综合审批窗口 
窗口序号:C09C10窗口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 840-1150,下午110-450  


2.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发布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3.受理条件:

  1.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成功。


4.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来源

出具单位

业务分类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身份证照片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专职导游需要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照片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5.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导游注册

导游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uan.12301.cn)或者手机APP“全国导游之家”,点击“导游入口”(账号为导游手机号,初次登陆使用验证码登陆,登陆后可以改密码),导游注册完善信息。

5

是否验证通过

所属机构初审

所属机构(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uan.12301.cn),点击“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旅行社账号为旅行社法人手机号,初次登陆使用验证码登陆,登陆后可以改密码),所属机构点击“导游业务”模块(旅行社初次登陆需要完善旅行社基础信息)

5

导游手机收到审核通过与否的短信。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通过制作发放电子导游证身份标识。

即办

导游手机收到审核通过与否的短信。

办结

审批通过,印发导游证;审批不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2

发放导游证或退回。


6.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部门

导游注册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5

验证是否通过

所属机构初审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成功。

5

导游手机收到审核通过与否的短信。

导游所在的行业组织或旅行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成功

即办

导游手机收到审核通过与否的短信。发放导游证。

枣庄市行审审批服务局

办结

符合导游证核发有关要求,审核通过的,准予核发;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

即办

发放导游证或不予办理说明。

枣庄市行审审批服务局


旅行社设立许可


1.实施清单:


实施主体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22026000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7657x337012202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23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暂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1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种类

非延长审批(实地核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结果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CC09C10窗口
电话咨询:0632-31681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CC09C10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综合审批窗口 
窗口序号:C09C10窗口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40-11:50下午1:10-4:50  


2.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42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受理条件: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来源

出具单位

业务分类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营业场所证明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法人履历

原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企业章程

原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办公设备证明材料

原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旅行社责任险保单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其他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导游信息

原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5.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

对申请单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0个工作日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审批

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0个工作日

申请人资质具备、材料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资质不具备、材料不合格,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

打印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

0个工作日

打印发放许可证、许可文书或退回。


6.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部门

受理审查

申报材料种类齐全、合法有效、内容清晰

0个工作日

审查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审查合格,填写审查意见,提交科长审批

枣庄市行审审批服务局

审批

申报材料种类齐全、合法有效、内容清晰

0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市审批服务局

办结

符合法定条件。

0个工作日

发放许可证或审批不通过退回。

枣庄市行审审批服务局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

的备案


1.实施清单:


实施主体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1022063000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7657x337102206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8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暂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结果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CC09C10窗口
电话咨询:0632-31681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CC09C10窗口  
办理窗口名称:综合审批窗口 
窗口序号:C09C10窗口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40-11:50,下午1:10-4:50  


2.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受理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来源

出具单位

业务分类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企业章程

原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申报提交材料

暂无

暂无

暂无


5.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

对申报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查。

即办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提交科长审批。

审批

做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决定。

即办

做出行政决定。

办结

对审批合格的,打印发放变更后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即办

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部门

受理审查

符合法定要求。

即办

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科长审批。

枣庄市行审审批服务局

审批

符合法定要求。

即办

审批或不予审批。

市审批服务局

办结

符合法定要求

即办

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枣庄市行审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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