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2704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16日
  • 标  题:滕州市统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统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鲁政字〔2025〕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山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同配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其中,涉及普查经费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事宜,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宜,由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事宜,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三、加强经费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市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渠道作用,构建全媒体宣传协同机制,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农业普查政策和制度,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质量控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确保“全省一盘棋”。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数据质量全流程监督、全链条核查,依法查处并曝光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普查数据安全,提升普查工作质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附件:山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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