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29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05日
  • 标  题:滕州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移送制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依纪依法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是指各单位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或者涉及职务犯罪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或者作为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条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时,应当以《案件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移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涉嫌违纪违反法律法规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统计机构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权限,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移送意见;

(二)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案件移送时,移送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函》与所需案件材料一并送达。接受移送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七条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为由而不移送纪检机关、监察机关。

第八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移送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滕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滕统案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                              一案。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以下5项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列明,各责任人后面尽量写清该人员的基本情况)

1.主要领导责任人;2.直接领导责任人;3.第一责任人;

4.主体责任人;5.直接责任人。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相关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移送单位

                                         年    

函(存根)

                       滕统案移〔   

接受移送机关: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移送人员:

统计违纪违法事实:

滕州市统计局

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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