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2871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29日
  • 标  题:2025年度滕州市司法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滕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6414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关于加快我市诚信市场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度滕州市司法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滕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6414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关于加快我市诚信市场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关于滕州市政协164140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复文

陈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诚信市场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滕州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曹宜珂 15949959697(司法局)

2025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关于滕州市政协164140号提案

提案应对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大幅提高了部门规章的罚款处罚设定限额,最高可至10万元甚至20万元。

1.部门规章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上述情况下,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设定的罚款且需要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3.本通知印发后,修改部门规章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4.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7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在罚款设定方面,意见主要从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和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未规定罚款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设定罚款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时,需要制定涉及罚款的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研究。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时,要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二是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领域等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三、山东省司法厅在2024年7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严控新增罚款事项。起草政府规章时,要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法律、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但未规定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但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设定罚款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科学设置罚款数额。设定罚款的数额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管理需要、企业群众合理期待等相适应,参考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省份以及周边省份规定,促进过罚相当、公平合理。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事项起罚点在5万元以上、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起草政府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从轻、减轻罚款的适用情形。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行政处罚评估。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之前制定、尚未开展过评估的罚款规定进行集中评估,重点评估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要对本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提请按法定程序处理。通知明确,全方位规范罚款实施,持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重点对罚款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评估,需要进一步增加裁量阶次、细化各阶次的适用情形、调整处罚标准的尽快修改完善,也可以制定补充规定。从违法行为次数、频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和当事人主体类型、主观态度、配合调查以及及时改正情况等方面,科学设置细化量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研究制定本系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为执法人员适用提供具体标准。全流程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要在制定立案标准、明确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和审核标准、集体讨论范围、现场执法环节行为规范、罚款决定延期和分期履行等方面,进一步查缺补漏,建立闭环的执法流程规范,确保系统内执法标准相对统一、明确、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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