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16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标  题:滕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滕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滕州市司法局

执法机构设置: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挂律师工作科牌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办公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

联系方式: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电话:5575786)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挂律师工作科牌子)(  联系电话:5553521)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联系电话:5571515)

二、执法职责、权限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

三、执法依据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证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上报。  

五、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行政执法监督科

电话投诉:0632-5536501

信件投诉: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滕州市司法局507房间行政执法监督科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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