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45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5日
  • 标  题: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效力状态:有效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单位:滕州市司法局(盖章)          2019年12月31日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适用情形

实施依据

1

重大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罚款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列明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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