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45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5日
- 标 题: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效力状态:有效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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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 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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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罚款 |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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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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