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45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0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15日
- 标 题: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服务指南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服务指南
滕州市司法局
一、事项名称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三、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
四、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为公民的,签字并捺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公民的,签字并捺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司法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登记窗口;2邮寄。
1、直接到登记窗口方式。
(1)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23窗口。
(2)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市供水中心对过)司法局复议和应诉科405房间
2、邮寄方式。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市供水中心对过)司法局复议和应诉科405房间。
邮编:277599
(二)审查、受理
1.审查:受理人对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审理
1.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决定书送达
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六、法定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七、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咨询服务电话
业务咨询:0632-588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