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45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0日
- 标 题: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审核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审核指南
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审核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审核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申报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
提交材料:1、变更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2、合伙人会议决议一式两份;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提交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2、上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司法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申请人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登记窗口;2、邮寄。
1、直接到登记窗口方式。
(1)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滕州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401房间、403房间
2、邮寄方式。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滕州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401房间、403房间
邮编:277599
(二)审查、受理
1、审查: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上报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上报要求的,作出不予上报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上报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咨询服务电话
业务咨询:0632-5575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