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滕政发〔2018〕9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要求各级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清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要求对与“放管服”改革不一致的文件进行清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鲁府法发〔2017〕22号),要求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件进行清理。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08号),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起草部门自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和反馈,形成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清理范围和标准
(一)清理范围
2017年之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一)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未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三)未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四)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五)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的;(六)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七)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八)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三、清理结果
(一)效力的认定
通过清理,市政府法制办对35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定,其中,继续有效的174件,需要修改的28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的153件。
(二)效力的期限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标注了有效期的,按其载明的有效期执行;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为5年,但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为2年。
2.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其他内容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各部门要抓紧修改,于有效期前完成修改工作。逾期未完成修改的,原文件自动失效。
3.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