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6-0013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1月0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1月09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12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12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备注
1 滕市监处罚〔2025〕391号 滕州市贝时特副食批发超市
滕州市贝时特副食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 第四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24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滕市监处罚〔2025〕395号 滕州西泉食品加工厂
滕州西泉食品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品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3 滕市监处罚〔2025〕399号 滕州市滨湖长友农资经营服务部
滕州市滨湖长友农资经营服务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1、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元整(¥58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
3、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整(¥6780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4 滕市监处罚〔2025〕400号 滕州市金宽农资有限公司
滕州市金宽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五十条 1、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3、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5 滕市监处罚〔2025〕401号 滕州市荆河卓力润滑油商行
滕州市荆河卓力润滑油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机动车合成制动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 第四十九条 1、没收不合格机动车合成制动液(标称生产者:北京中石恒驰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00g/桶 HZY4、生产日期:2025/05/03)6瓶; 
2、没收违法所得33元;
3、罚款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3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6 滕市监处罚〔2025〕402号 滕州市胖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滕州市胖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罚款500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7 滕市监处罚〔2025〕416号 枣庄金色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枣庄金色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罚款5000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8 滕市监处罚〔2025〕417号 滕州市亿客来服装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滕州市亿客来服装批发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商标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1、没收商标侵权产品共4件男士卫衣;       2、没收违法所得120.75元 ; 3、罚款477.75元。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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