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367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1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1月11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的合规提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的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活动,有效维护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滕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就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名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以及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四、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夸大培训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不得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培训广告。
六、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官方指定、保过、包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短期突破高分、XX天速成、通过率、100%通过考试等。
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八、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十、不得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请广大教育培训机构及广告经营主体切实履行广告行为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线上线下违法违规教育培训广告,切实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准确、清晰、合法。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