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1479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6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收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收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就公开收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收集范围

(一)涉企行政检查随意行为。

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主体及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事项无法定依据;检查计划不按规定备案;检查审批不规范或者不审批;检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不落实入企检查扫码要求;不按照检查标准和程序检查;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结果处置不规范;该检查的不检查;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运动式检查,或者以“观摩”“督导”“指导”等名义变相检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增加企业负担;违规开展无差别全覆盖检查等。

(二)涉企行政执法不合规、不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行为。

1.乱收费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执行减免降费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通过转嫁、搭售违规收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违规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并收费、“搭车”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

2.乱罚款行为。不具备处罚资格的主体及人员进行罚款,没有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立案标准不明确或者不执行立案标准,该立案的不立案或者违规违法立案;立案后久查不结,该处罚的不处罚,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罚款;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一律顶格、类案不同罚等;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树得不牢,未执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制度;行刑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该接收的案件不接收,以罚代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示的不公示,全过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该音像记录的不音像记录。未制定法制审核清单,审核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对重大执法决定不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者审核机制形同虚设等。

3.乱查封行为。超越权限查封、无法定依据查封;实施查封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实施查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查封依据、内容和救济渠道;重复查封;查封收取保管费用;超范围查封,查封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超越法定期限查封;查扣物品保管不当;擅自处置查封财产;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等。

(三)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

违反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原则执法办案;不履行法定协作程序,违规跨区域查封、扣押、传唤,搞“远洋捕捞”式执法;逐利执法、以罚增收,将罚没收入与部门经费、人员绩效挂钩;通过搞排名、通报结果等方式,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变相设置隐形考核指标等。

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不同地区本领域不同层级行政裁量基准不统一;执法标准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不同执法领域标准不衔接;同一执法领域标准上下“打架”前后“打架”。

(五)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执法问题解决不及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收受或索取财物;违规接受企业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由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检验评估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等。

二、线索反映渠道

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信件等方式反映。举报电话:0632-5972837;电子邮箱:tzsjfzk@163.com

邮寄信件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B楼302室。电话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本次征集活动自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三、有关事项

(一)线索收集范围是涉企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可以针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也可以针对行政执法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收集范围。

(二)提供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等。

(三)鼓励实名反映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按反映人意愿对人员信息和反映内容保密,依法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公告。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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