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132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06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广告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鼓励其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对于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鼓励广告发布者作出“本广告使用AI技术”“本广告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本广告由AI技术生成”等提示。

四、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虚假的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五、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借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队、部队、“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一、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十二、互联网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十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监测排查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相关信息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活动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加强广告监测、检查、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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