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448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06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1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1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备注 |
1 | 滕市监处罚〔2024〕325号 | 滕州市大坞平价烟酒糖茶超市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大坞平价烟酒糖茶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1.罚款:壹千元整 (¥1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4.00) 罚没合计:壹千零肆元整(¥1004.00)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1 | |
2 | 滕市监处罚〔2024〕330号 | 滕州市城郊俊城蔬菜商行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城郊俊城蔬菜商行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7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
3 | 滕市监处罚〔2024〕336号 | 滕州市羊庄大迈超市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羊庄大迈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合计共1000.5元; 2.没收过期“鸿兴源卤肉酱汁,净含量160克”6袋。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
4 | 滕市监处罚〔2024〕337号 | 杜忠有 | 行政处罚 | 杜忠有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
5 | 滕市监处罚〔2024〕338号 | 滕州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西岗店 | 行政处罚 | 滕州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西岗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4 | |
6 | 滕市监处罚〔2024〕339号 | 滕州市洪绪华升塑料制品加工厂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洪绪华升塑料制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塑料购物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11元; 2、罚款200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6 | |
7 | 滕市监处罚〔2024〕340号 | 山东腾盛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腾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98元;2、罚款25000元;3、责令停产整顿5日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1 | |
8 | 滕市监处罚〔2024〕345号 | 滕州市高贝贝手机配件店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高贝贝手机配件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PD30W苹果快充套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 罚款160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08 | |
9 | 滕市监处罚〔2024〕349号 | 滕州市羊庄汇鑫超市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羊庄汇鑫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四款 | 没收违法所得3.39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3.39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8 | |
10 | 滕市监处罚〔2024〕350号 | 滕州市羊庄刘婷五金装饰店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羊庄刘婷五金装饰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第四款 | 没收违法所得4.38元,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罚没款合计6004.38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8 | |
11 | 滕市监处罚〔2024〕351号 | 滕州市良誉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良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848.6元; 2、罚款2000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1 | |
12 | 滕市监处罚〔2024〕353号 | 山东裕盛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裕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2720.00);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2720.00)。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8 | |
13 | 滕市监处罚〔2024〕354号 |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龙泰店 | 行政处罚 |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龙泰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贰拾伍元整);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柠檬干1袋(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18个月),莲子1袋(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18个月);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罚没款2025元(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0 | |
14 | 滕市监处罚〔2024〕358号 | 滕州市李井响炒鸡店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李井响炒鸡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 |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2 | |
15 | 滕市监处罚〔2024〕363号 | 滕州市滕甄建材经营部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滕甄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草本超白净味内墙水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 1、没收当事人库存的规格型号为HN1000的草本超白净味内墙水漆5桶;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3、罚款240元。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7 | |
16 | 滕市监处罚〔2024〕365号 | 滕州市君诚日用品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君诚日用品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六十条 第二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大写贰拾贰元伍角整)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11. 27 | |
17 | 滕市监处罚〔2024〕366号 | 滕州市天宇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天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15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00)。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8 | |
18 | 滕市监处罚〔2024〕368号 | 滕州市龙阳兴华眼镜店 | 行政处罚 | 滕州市龙阳兴华眼镜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卫康MI LENS明镜®甘露醇隐形眼镜护理液”23瓶;“海俪恩全视®隐形眼多功能镜护理液”21瓶;“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8瓶;“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70.00);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元整(¥5070.00)。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11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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