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2473
  • 主题分类:枣庄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18日
  • 标  题:2024年度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枣庄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18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枣庄大集”地域文化传承发展的意见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枣庄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18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枣庄大集”地域文化传承发展的意见建议)

尊敬的周生建委员:

《关于“枣庄大集”地域文化传承发展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村大集的基本情况

滕州市下辖17个乡镇,1047个村委会,农村大集共计73处,多为自发的小规模商品交易场所。交易商品也多为初级农产品、低价服饰、鞋袜、日用小商品等农村生活用品。因无固定场地,占道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农村大集售卖的商品价格相对比乡镇固定商店和城区商店的商品要低得多。由于农村消费水平低,因此低廉的价格也是吸引农村消费者的主要因素,但同时也最容易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破坏了农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传统大集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关于占道经营行为造成交通拥堵的问题。

市容市貌和占道经营行为等,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二)关于交易环境恶劣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农(集)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2017年3月21日,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已经不再是城乡集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农(集)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集)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农(集)贸市场经营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市场主办者(单位)或管理者负责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人员管理等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三)关于传统大集商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近年来,在农(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秉持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履职、全面规范”的原则,以乡镇驻地首集和农村大集为重点,以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价格计量、消费欺诈等为内容,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加强农村消费环境建设,努力维护好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枣庄大集”地域文化传承发展的打算

在法律许可的行政管理框架内,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责任,严格履职,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积极推动“枣庄大集”地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

1.加大农村大集管理按照市场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划行规市,经营有序。商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市场内道路通畅,无占道经营和出摊经营现象。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市场外划线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做到整齐有序。

2.抓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大日常环境卫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市场内垃圾清运及时,分类收集,不允许有垃圾积存、杂物堆放等现象,始终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效改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规范秩序。

3.强化食品安全督查。要求销售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消毒记录、三防设施齐全。售卖食品人员的健康证在有效期内。市场内杜绝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现象和售卖三无食品等问题。不定期进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等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4.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市场管理规范。每逢大集安排由专人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环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垃圾。对个别不按规定经营业户集中整治,形成市场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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