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1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01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2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2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2月) | ||||||||||
序号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1 | 滕市监处罚〔2023〕74号 | 山东凯煜食品有限公司 | 92370481MA3KPBEB66 | 马达吾代 | 山东凯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案 | 山东凯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 罚款4000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主动履行 | 2023.2.6 |
2 | 滕市监处罚〔2023〕76号 | 滕州市羊庄源泉百货批发超市 | 92370481MA3KXLL39W | 魏永芳 | 滕州市羊庄源泉百货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滕州市羊庄源泉百货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过期食品“口味王槟榔干”3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2023.2.20 |
3 | 滕市监处罚〔2023〕77号 | 滕州市羊庄兴盛超市 | 91370481MA3C6BXM63 | 王明君 | 滕州市羊庄兴盛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滕州市羊庄兴盛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0元;3.没收过期食品“精制槟榔”10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2023.2.8 |
4 | 滕市监处罚〔2023〕79号 | 滕州市畅滕商贸有限公司 | 91370481MA3DBBUN3Q | 孟小滕 | 滕州市畅滕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安全带产品案 |
滕州市畅滕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安全带产品 |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150元; 3、没收庆豪牌规格型号为:3米 整体静拉力:2KN 负重质量:100kg的备样安全带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2023.2.9 |
5 | 滕市监处罚〔2023〕82号 | 滕州市全珍食品有限公司 | 9137481MA3EPNYE5N | 张磊 | 滕州市全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滕州市全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3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 | 2023.2.15 |
6 | 滕市监处罚〔2023〕83号 | 滕州市迪盛机械有限公司 | 92370481MA3NPKQT73 | 裴华伟 | 滕州市迪盛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半挂车案 | 滕州市迪盛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半挂车 | 1.罚款60000元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主动履行 | 2023.2.15 |
7 | 滕市监处罚〔2023〕95号 | 滕州市张汪镇南郝庄农资超市 | 92370481MA3NPKQT73 | 肖洪芝 | 滕州市张汪镇南郝庄农资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化肥案 | 滕州市张汪镇南郝庄农资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化肥 | 1、罚款9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2023.2.14 |
8 | 滕市监处罚〔2023〕97号 | 滕州市大宽水果批发零售店 | 91370481L17981151E | 刘建 | 滕州市大宽水果批发零售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 滕州市大宽水果批发零售店哄抬蔬菜价格 | 罚款6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2023.2.20 |
9 | 滕市监处罚〔2023〕99号 | 滕州市富禹紫菜厂 | 92370481MA3W9EBE3F | 王鸿禹 | 滕州市富禹紫菜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滕州市富禹紫菜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尚未履行 | 202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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