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12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13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经营者: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二、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要建立完善进销商品台账,践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违背社会公允价值定价。不得随意哄抬相关药品、口罩、消毒液等涉疫物资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要严格执行枣庄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22〕72号)相关规定。
三、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有偿提供配送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及计价方法。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恶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压实交易平台监管责任。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配送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变相抬高价格和配送费。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约束规范商户、员工、骑手及其他经营参与者的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外加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六、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变化,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医药用品及涉疫物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