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4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08日
  • 标  题: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6月)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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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执法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1 滕市监处罚〔2022〕159号 山东当仁商贸有限公司 91370481MA3DD1B75U 刘金鹏 山东当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山东当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主动履行 2022.6.1
2 滕市监处罚〔2022〕160号 滕州市荆河叮咚母婴用品经营部 92370481MA3RJQPP59 黄婧婕 滕州市荆河叮咚母婴用品经营部涉嫌发布食品广告违法使用医疗用语案 滕州市荆河叮咚母婴用品经营部涉嫌发布食品广告违法使用医疗用语 罚款31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主动履行 2022.6.1
3 滕市监处罚〔2022〕161号 滕州市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91370481MA3MF54L5J 马磊磊 滕州市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财产案 滕州市骏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财产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2.罚款52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主动履行 2022.6.2
4 滕市监处罚〔2022〕162号 滕州市东沙河菲龙儿童家具厂 92370481MA3KUGLM16 胡守传 滕州市东沙河菲龙儿童家具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滕州市东沙河菲龙儿童家具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200,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主动履行 2022.6.2
5 滕市监处罚〔2022〕163号 滕州市米加烟酒便利店 92370481MA94XAPDX8 李冉 滕州市米加烟酒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滕州市米加烟酒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6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主动履行 2022.6.9
6 滕市监处罚〔2022〕164号 山东省锦奇食品有限公司 91370481334612621H 王克英 山东省锦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山东省锦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2.6.6
7 滕市监处罚〔2022〕165号 滕州市奥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92370481MA3FD9EQ34 马西雷 滕州市奥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滕州市奥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4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主动履行 2022.6.2
8 滕市监处罚〔2022〕166号 滕州市龙泉京客隆购百货超市 92370481MA3QK7JC3M 王虹 滕州市龙泉京客隆购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滕州市龙泉京客隆购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 1.没收违法所得157元;2.罚款2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主动履行 2022.6.6
9 滕市监处罚〔2022〕167号 山东金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91370481MA3C0JQY9D  刘兴明
山东金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山东金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主动履行 2022.6.13
10 滕市监处罚〔2022〕188号 张芳 / 张芳 张芳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且逾期未改正案 张芳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且逾期未改正 罚款7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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