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810032/2024-02283
- 主题分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
- 发布机构: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05日
- 标 题:就业见习
- 效力状态:有效
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采用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的方式安排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期满合格后自动离岗。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1]32号),规定:每年由企事业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同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并负责发布见习基地用人信息、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确认见习资格,组织择业派遣期内的滕州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
我市一般于每年十一、十二月份,通过举办大学生见习专场招聘会的形式,组织用人单位与离校未就业大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签订见习协议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派遣上岗。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见习补贴标准暂定1900元。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各按50%的比例负担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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