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3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24日
- 标 题: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枣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30元。现将提高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起,由每人每月112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45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涉及补发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规定自行调整补发,不再重新审批。
五、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pdf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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