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116
- 主题分类:就业法规咨询信息
- 发布机构: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5日
- 标 题: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1.文件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2. 政策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3.申请条件
在山东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4.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手续;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
3.审查:材料不全,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告知审核结果
4.办结:数据入库,进行认定
6.办理时限
1.收件受理: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方式)
1.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现场办理
2.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网络审批
9.咨询电话
0632-55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