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889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2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2月03日
  • 标  题: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滕人社办发〔20201

各镇(街)人社所,局机关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两级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枣庄人社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滕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人社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单位和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落实疫情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2.强化工作责任担当。全市人社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两级市要求上来,坚决扛起责任,狠抓防控措施落实。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通过办公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并迅速贯彻落实,围绕疫情防控与处置、舆情应对与引导等方面,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完善处置机制,落实防控措施,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做好网上经办服务

  1.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根据省人社厅和枣庄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要求,疫情未解除期间,我市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有序开展求职招聘服务,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各类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

  2.大力推行社保网上经办。按照滕办发电[2020]4号《关于疫情期间大力推行“网上办公”的通知》精神,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可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枣庄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枣庄人社手机APP办理,也可通过滕州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实现在线咨询、查询,有关材料可通过邮递方式寄送,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三、实施温情社保,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着力优化社保服务。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有关规定,在采取疫情紧急措施期间,对20202月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登记、申报、征缴,申报退休、遗属、工伤待遇等业务,均可延迟至331日前办理,经申请,延迟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征收滞纳金,退休待遇从正常到达法定年龄审批的次月进行补发,确保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不受疫情影响。

  2.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会同卫健、财政等部门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开辟工伤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工伤申报手续,在单位承诺“容缺后补”材料后,即时申报即时认定工伤,优先进行工伤医疗费结算。

  3.及时落实工伤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四、严格落实政策,全面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1.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劳动者通过网络和电话反映权益保障诉求,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等合理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疫情过后,要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开庭、调解、质证、文书送达等仲裁活动,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具体变更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处置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五、强化属地责任,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监测处置

  1.技工院校及培训机构要加强疫情排查防控。推迟全市技工院校及培训机构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技工院校及培训机构要把广大师生、培训学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疫情防控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认真做好校园、培训场所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

  2.镇街人社所要扎实做好属地疫情防控工作。各镇街人社所要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人社工作运行态势。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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