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1139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7日
  • 标  题: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机构名称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

滕州市学院中路1066号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执法职权

类型

R行政许可  R行政处罚  R行政强制  R行政确认  R行政监督

执法的主要依据

行政许可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确认执法依据

工伤认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行政监督执法依据基金监督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8日通过, 2001年5月18日发布并实施)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3日实施)第十一条:“(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委托执法情况

是否实施委托执法

受委托执法单位名称

滕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性质

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委托执法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救济途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构名称

滕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机构性质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主体类别

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执法职权

类型

R行政处罚    R行政强制

执法的主要依据

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3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执法依据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构名称

滕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主体类别

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确认

执法的主要依据

行政确认执法依据

就业失业登记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9年11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公布,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名称

滕州市社会养老保险事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主体类别

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滕州市学院中路1066号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给付

执法的主要依据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城乡居民及失地农民养老金拨付

【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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