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586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7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08日
- 标 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17条 |
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促进法》第40条 | |
3 |
重大 行政处罚 |
吊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4 |
吊销人力资源服许可证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 | |
5 |
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 |
6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 |
7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合同法》 第84条 | |
8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合同法》 第9 2条 | |
9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
10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
11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3条 | |
1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
13 |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条 | |
14 |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22条 | |
15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33条 | |
16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92条 | |
17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18 |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
1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 | |
20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21 |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条 | |
22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法》 第84条 | |
23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法》 第86条 | |
24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法》 第87条 | |
25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法》 第88条 | |
26 |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 |
27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 | |
28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 |
29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61条 | |
30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工伤认定办法》第25条 | |
31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17条 | |
32 |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33条 | |
33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促进法》 第64条 | |
3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促进法》 第65条 | |
3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促进法》 第66条 | |
36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 |
37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 |
38 |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 |
39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 |
40 |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 | |
41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7条 | |
42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
43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 |
4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 |
4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 |
4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 |
4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69条 | |
48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 |
49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30条 | |
50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
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53条 | |
52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55条 | |
53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
54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未经章程规定擅自取得回报;违法取得不应取得的回报的处罚;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 |
55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
56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27条 | |
57 |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6条 | |
58 |
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28条 | |
59 |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
6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
| |
61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
| |
62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4条
| |
63 |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 | |
64 |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 | |
65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条 | |
66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32条 | |
67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劳动法》第9条、第89条;《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
68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 |
69 |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30条 | |
70 |
重大 行政强制 |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社会保险法》 第86条 |
71 |
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社会保险法》 第63条 |
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列明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