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2498
- 主题分类:就业创业政策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5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5月08日
- 标 题:公益性岗位补贴
- 效力状态:有效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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