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5858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5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5月18日
- 标 题:2018年度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12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落实在企业中医疗保险全覆盖,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建议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18年度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212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落实在企业中医疗保险全覆盖,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建议提案)
尊敬的仇兴东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在企业中医疗保险全覆盖,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职业病已有严格的防治、建档、监督系统。职业病的社会保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会根据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进行督促和要求。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