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5-02137
- 主题分类:抽查计划
- 发布机构: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21日
- 标 题:滕州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序号 |
监管 |
联合监管事项 |
抽查检查 |
抽查检查事项 |
抽查检查对象 |
抽查检查内容 |
实施 |
抽查检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检查时间 | ||
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领域(农业农村) |
农药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省、市、区(市)级 |
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1次。 |
5月-10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农药广告检查。 | ||||||||
肥料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1.包装标签是否规范。2.登记证号是否有效。3.原料与登记是否一致。4.企业生产条件能否符合生产要求。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1次。 |
4月-10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市、区(市)级 | |||||||
种子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4月-10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种子广告检查。 | ||||||||
2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领域(畜牧兽医)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2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4月-10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市、区(市)级 | |||||||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
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是否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 ||||||||
3 |
种子市场监管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发起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
4 |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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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7%,抽查1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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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省、市、区(市)级 |
抽查比例为9%,抽查1次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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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
发起部门 |
民族宗教部门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清真食品的单位生产清真食品的条件、清真标识的使用等情况。 |
省、市、区(市)级 |
根据民族宗教部门实际需要 |
4月-11月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畜禽屠宰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畜禽屠宰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市、区(市)级 | ||||||
配合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 |
1.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
市、区(市)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