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3455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26日
  • 标  题:2024年度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6327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的提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6327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的提案)

徐红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流浪猫管理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提到的关于“确定职能部门把流浪猫纳入职能管理内容,明确登记、饲养、防疫等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衔接,协助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工作,督促其履行流浪犬、猫的强制免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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