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3454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26日
  • 标  题:2024年度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6327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内宠物饲养管理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第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6327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内宠物饲养管理的建议)

王晶、杨贵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内宠物饲养管理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提到的关于“记录关于宠物是否已经免疫的信息”的建议。

居民饲养宠物以犬、猫为主,对于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近期,根据2024年枣庄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枣庄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养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接种狂犬疫苗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点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提供犬只免疫证。目前该意见稿已完成相关区市及部门的意见征求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我局职能,严格防疫链条管理,做好城市犬只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二、《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对宠物定期检查,督促注射疫苗”的建议。

2023年3月31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中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我局完成了全市8家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审核验收工作,并利用多种宣传媒介予以公示,对验收合格的接种点定期检查、开展专题业务培训。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与市融媒体中心对接,利用新媒体宣传平台,加大政策宣传,提高饲养人按时按规免疫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接种点督导力度,让饲养人打上“安心苗、放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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