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25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03日
  • 标  题: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4月3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4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和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公示期限

做出行政惩罚机关名称


1

滕农(渔政)罚[2024]2号

赵凤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赵凤成

当事人赵凤成在禁渔期使用地笼等禁用工具在鲍沟镇郭河界河内进行捕捞,现场发现渔获物:翘嘴鱼六条,其中体长30厘米一条,体长22厘米一条,体长15-17厘米四条;鲫鱼九条,其中体长23厘米一条,体长20厘米一条,体长15-18厘米四条,体长10厘米三条;黑鱼一条,体长43厘米;泥鳅一条,体长20厘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400元。

1年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4.3


2

滕农(渔政)罚[2024]3号

韩善河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韩善河

当事人韩善河在禁渔期使用地笼在滨湖镇东迭湖村村南北界河河道内进行捕捞,现场发现渔获物:两条10多厘米的鲶鱼;两条10多厘米的鲫鱼;三个3厘米左右的河虾;两个蟾蜍,四个田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400元。

1年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4.3


3

滕农(渔政)罚[2024]4号

任言军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任言军

当事人任言军在禁渔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官桥镇北辛村北、北辛文化遗址西边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现场发现渔获物(鲤鱼2.55公斤、乌鱼0.83公斤、鲫鱼2.68公斤、鲢鱼0.31公斤)共计6.37公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自制电鱼设备一套。

1年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4.3


4

滕农(渔政)罚[2024]6号

朱绍良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朱绍良

当事人朱绍良在禁渔期使用地笼在滨湖镇西盖村村后排灌站东侧河道内进行捕捞,现场发现渔获物:少量鱼、虾若干。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400元。

1年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4.3


5

滕农(渔政)罚[2024]7号

王新全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王新全

当事人王新全在禁渔期使用可视锚鱼器在官桥镇前掌大村西小魏河东岸进行锚鱼,现场发现渔获物:六条鲫鱼,一条餐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400元。

1年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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