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0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01日
- 标 题: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涉及农业行政处罚违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滕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举报电话:0632-5593800
(五)优惠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申请材料: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五十二条之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七)办理流程
见附件《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八)办理时限:《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九)监督方式:内部监督
监督单位:滕州市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632-5515118
(十)责任追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二、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滕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三、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一)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二)办公电话:0632-5593800
(三)办公地址:滕州市学院西路3号滕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