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247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01日
- 标 题: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1 |
身份证明 |
1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3农药生产许可 370120005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通过法定渠道获得,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2 |
营业执照 |
1农药生产许可370120005000 3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3700001020013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获得,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3 |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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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教育部门和相关人社部门 |
通过教育部门和相关人社部门培训考试后获得,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4 |
蚕种检疫检验报告 |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370120032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5 第 45 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
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 |
向指定监督检验机构索取,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5 |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371020295000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项目单位或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
由项目单位自行提供。 |
6 |
资质证明 |
1、水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索取,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7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370000062005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局 |
向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获得,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8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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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市人民政府 |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得,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
1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