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195
  • 主题分类:滕州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7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08日
  • 标  题:2020年度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57号代表建议的答(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0年度滕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57号代表建议的答(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

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马灿阶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已收悉,文明养犬行为、共建美好和谐家园是全市人民的心声,根据您的建议,我局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滕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滕发〔2019〕3号)市农业农村局整合了原畜牧兽医局行政管理职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能不断加强和改进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管理,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滕政通字〔2018〕9号)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在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机构自愿申请基础上,成立了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验收专家组开展了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审核验收工作。2018年8月将验收合格的8家动物诊疗机构名单在网络和报纸上向市民公布及挂牌,并对接种点开展了专题业务培训。

二是根据《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要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程序免疫。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进一步加强犬、猫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检疫规程要求,对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犬只免疫宣传,加强免疫制度管理,督促养犬人对犬只的免疫工作,做好城市犬只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感谢您对我市养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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