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6294
- 主题分类:滕州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19年07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7月11日
- 标 题:2018年度滕州市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关于对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3020号代表提案的答复(关于我市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助力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18年度滕州市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关于对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53020号代表提案的答复(关于我市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助力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
关于滕州市政协第15302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周学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我市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助力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 的提案,现已办理完毕,办理情况如文,请审阅。您对办理工作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函(或电话)告知。
特此函告。
滕州市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关于滕州市政协第15302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文
尊敬的周学文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我市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助力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的提案,我中心经过认真调研商议,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为落实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要求,滕州市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专门成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验收专家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并要求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机构自愿申请设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的原则,接种点验收专家组对开展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进行了审核验收工作。2018年7月将验收合格的8家动物诊疗机构名单在网上和报纸上向市民公布,对8家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挂牌,并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设立暨业务培训专题会议。
二是市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为积极落实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要求,主要负责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程序免疫,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犬只免疫宣传,加强免疫制度管理,督促养犬人对犬只的免疫工作,做好城市犬只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感谢您对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