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3323
  • 主题分类:滕州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0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09日
  • 标  题:2024年度滕州市民政局关于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96号的答复(《关于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抚养公证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意见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滕州市民政局关于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96号的答复(《关于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抚养公证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意见建议》)


尊敬的刘加栋等诸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于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抚养公证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意见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儿童权益保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等文件规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后,私自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无送养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送养人有关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

二、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三、儿童福利机构只能对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申请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并做好抚育工作。

四、儿童福利机构对于没有办理正式入院手续、不在其监护范围内的儿童,不能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各位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促进我市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滕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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