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44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标 题:滕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滕州市民政局
执法机构设置:社会救助科、区划地名办公室、养老慈善科、社会事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办公地址:滕州市龙泉中路1516号
联系方式:社会救助科(0632-5825026)、区划地名办公室(0632-5825059)、养老慈善科(0632-5595302)、社会事务科(0632-588879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0632-5686009)
二、执法职责、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三、执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2号)文件要求,2016年5月19日开始,滕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已划转至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滕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均为行政检查。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整改期限:三个月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滕州市民政局420室
电话投诉:0632-5513020
信件投诉:滕州市民政局420室
邮件投诉:mz5513020@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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