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07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滕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25日
- 标 题:民政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民政部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事 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档案查询介绍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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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37201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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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本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公民。 |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三)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四)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办理地点:滕州市龙泉中路1516号(市民政局216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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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死亡证明 |
火化 |
《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
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
正常死亡的:在医院死亡的,到医院领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院以外(含在家中)死亡的,到当地派出所或医疗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居民死亡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和卫生疾控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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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明、当事人关系证明材料 |
结婚登记 370711003003 |
《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公安机关、司法公证部门 |
(一)内地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应出具:(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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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明、当事人关系证明材料 |
离婚登记 370711003004 |
《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公安机关 |
(一)内地居民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出具前款第(一)项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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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证明、当事人关系证明材料 |
补领婚姻证 |
《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公安机关、司法公证部门 |
婚姻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补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婚姻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司法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婚姻当事人三张两寸近期合影照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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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份证明、 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查询档案 |
《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公证部门和安全部门组织及个人 |
(一)婚姻当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可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不能前往查阅的,可办理司法公证授权委托书;(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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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失踪判决书)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民政局、医院、 法院 |
1.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当地法院宣告失踪(以法院失踪判决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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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儿童父(母)失联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公安机关 |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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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消监护资格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法院 |
当地法院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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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法院 |
当地法院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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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儿童父母刑罚判决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法院 |
当地法院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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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儿童和父母重残证明 |
重点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残联 |
当地残联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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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儿童父母重病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1.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滕州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民发〔2020〕32号)。 |
卫健局 |
当地卫健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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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公安机关 |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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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公安机关 |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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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编码:370711005000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 |
公安机关、司法公证部门 |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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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患有不宜收养疾病的证明,罕见病,受艾滋病影响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编码:370711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 |
卫健部门 |
当地卫健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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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口基础信息卡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编码:370711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 |
卫健部门 |
当地卫健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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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编码:370711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 |
公安部门 |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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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中专《入学通知书》及在读、学籍等证明 |
1.孤儿助学圆梦;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
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9〕24号) 2.《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枣民发〔2021〕54号) |
所在学校(院) |
所在学校(院)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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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编码:370711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 |
弃婴(儿童)捡拾 地公安局派出所 |
到弃婴(儿童)捡拾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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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比对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编码:370711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 |
弃婴(儿童)捡拾 地公安局派出所 |
弃婴(儿童)捡拾地公安局派出所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并出具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