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395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10日
- 标 题:滕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滕州市民政局、滕州市财政局、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滕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滕民发[2009]42号)以及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滕政发[2008]115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医保报销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审核确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协调人社局医保部门及时整理各镇街各单位所上报的优抚对象医疗相关手续,并及时审核。协调卫生部门确定相关医保医院并设立优抚对象特殊门诊。
2、财政部门:根据优抚条例及医保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优抚对象医疗费及时审核并拨付。
3、人社局:及时按规定审核各镇(街)各单位上报的优抚对象住院和门诊、医疗报销材料。
4、卫生部门:协调各医保医院确定设立优抚对象特殊门诊挂号窗口,悬挂优抚对象优先或专门挂号窗口。同时各医保医院根据滕政发[2008]115号文件第六章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就诊等减免”。及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医院医生应按用药目录规定,为优抚对象开具药品”。
二、优抚对象医疗报销注意事项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除享受住院费按规定结算之外,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费用的报销,报销门诊费用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门诊就医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应该到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原则上不能在居民定点医院(镇街)就诊,对居住在偏远镇(街)的确需在居民定点医院(镇街)就诊的须到医保处备案登记后方可就医。超出指定范围不予报销。
(二)门诊用药及诊疗范围:门诊用药、治疗、检查、化验等就诊项目,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范围报销,超出目录外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打入个人账户医疗费补助给予扣除)。对患有重病、疑难病及需要专科治疗的疾病,确需使用的处方药品,需持二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到医保处审批备案,方可使用。本人开具的药品与本人病情不符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申报门诊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定点医院的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发票需列明药品名称、单价、数量及总金额,无明细的需另外提供详细处方价格清单。门诊治疗费需提供门诊病历,检查、化验费需提供报告单,不提供报告单的不予报销。
(四)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不得交叉: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费用,所有诊疗费用均应在住院治疗中统筹解决,确需去门诊购药或检查的,须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书面证明方可报销。
(五)门诊用药严格核定剂量:残疾军人门诊购药严格按剂量管理:门诊购药原则上每次开药15天量,最多不得超过30天量,以药品说明书为限,单次剂量或单味药不得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或《药典》规定的最大量;使用中药应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相同类别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允许重复使用。
三、责任追究
依据滕州市人民政府《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滕政发[2008]115号)“第三十条: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或采取虚假方式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市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停止两年(自医药发票开出日满24个月)申报补助金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之规定情节较轻者移交纪委或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