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枣庄及外地驻滕单位,市人武部,滕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枣庄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枣办发电﹝2018﹞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在全市开展以“奉献大爱之心、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题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的重要精神为指导,以《慈善法》为遵循,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各界参与、慈善组织运作,动员社会力量向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捐款。除特殊情况外,年内一般不再举行其他全市性集中募捐活动。
二、捐赠原则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公开透明。
三、捐赠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滕部队、社会组织、各类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其他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捐赠标准
(一)现金捐赠。提倡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收入、各种补贴收入和阳光福利收入之和除以22个工作日即为一天的经济收入;离退休人员按月收入除以30天计算);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除职工捐赠一天的经济收入外,提倡捐赠一天的利润;机关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资金;提倡各类企业、单位以专项救助基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二)设立基金。提倡各类企业、单位设立慈善认捐基金,经捐赠和接收双方签订协议,本金仍留捐赠单位,捐赠单位每年按5%的利率和协定付息时间向慈善机构交付利息;提倡爱心公民设立家庭小微基金,参与慈善。捐赠者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五、捐赠时间
2018年8月起至9月30日,为今年“慈善一日捐”活动集中捐赠时间。市慈善总会常年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募集善款的接收、管理与使用
(一)凡属中央、省、枣庄市的驻滕企业、事业单位和滕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捐赠的利润(或纯收入)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二)中央、省、枣庄市驻滕单位和滕州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驻滕部队个人捐赠的善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三)镇(街)企业、事业单位捐赠的利润(或纯收入)和镇(街)干部职工捐赠的善款由各镇(街)分会接收。
(四)村(居)干部职工和群众个人捐赠的善款由各村(居)慈善工作站接收。
(五)各工、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到市慈善总会捐赠,也可到驻地分会捐赠。
(六)切实加强对捐赠善款的接收和管理。
各单位对捐赠的善款要专人负责,做到随接收、随登记、随公开,并将接收的捐款及时全额上缴市慈善总会,同时提供捐款人员、捐款数额的明细单(Excel电子版),市慈善总会向捐赠单位(个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接收捐赠财政票据。
各分会接收和管理的捐款,本着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及时通过各镇(街)政务网或慈善网进行公示,除上交市慈善总会20%作为全市救助统筹金之外,其余部分作为各自的慈善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漏报或私自截留、挪用捐款。
八、搞好宣传发动
各镇(街)、单位要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广为宣传,要积极宣传“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慈善典型,营造“人人可慈善”的浓厚社会氛围,推动募捐活动的深入开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康凤霞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做好活动组织,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无私奉献,带头捐款,引导带动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慈善活动,使捐赠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地址:市民政局三楼(龙泉路1516号,七彩阳光城对过)
联系电话:0632-5825016
网址:http://www.tzcs.org.cn/
电子邮箱:tzcs@163.com
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