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192
- 主题分类:滕州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27日
- 标 题:2022年度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人大十九届一次会议第1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落地执行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2年度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人大十九届一次会议第12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落地执行的建议)
滕州市人大代表建议承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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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加强《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落地执行 (人大第1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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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代表 单位姓名 |
工信代表团:王美珩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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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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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情况 |
您的提案已收悉,依据《公路法》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将在公路建设管理过程中加强与通信单位对接,依法妥善处置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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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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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市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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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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