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511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交通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8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8月19日
- 标 题: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单位 |
抽查事项 |
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实施联合监管的部门 |
1 |
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科牵头 |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1次,每次3个项目。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
无 |
2 |
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科牵头 |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
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1次,每次2个项目。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六条:“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组织实施。” |
无 |
3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年1次,每次3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无 |
4 |
运输管理科牵头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1.经营范围:是否按照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企业近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等是否超过有效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落实有关国际道路运输运营管理和行车许可证管理的各项制度。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率大于等于10%。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
无 |
5 |
运输管理科牵头 |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1.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2.道路客运场站安全生产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在春运、黄金周、小长假等重点时段或者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派员抽查、暗访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全年共检查半数以上的。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等 |
6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 |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 |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
1.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 2.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 3.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 |
无 |
7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 |
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 |
更新采伐路树公路管理运营单位 |
1.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采伐。 2.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补种。 |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1次。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代为补种。”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