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0496
- 主题分类:义务教育招生信息
- 发布机构:滕州市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7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7月21日
- 标 题:【招生政策】滕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招生政策
- 效力状态:有效
【招生政策】滕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招生政策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 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畅通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通道,建立随迁子女就学档案。凡在我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可按照相对就近原则选择到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等入学工作。实行“零 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确保每一名残疾儿童入学。按照相关政策,做好留守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
(三)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在滕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小学、初中,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由市教体局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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