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71
  • 主题分类:学生优待政策
  • 发布机构:滕州市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19日
  • 标  题:滕州市教育局关于毕业证明开具工作的规定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教育局关于毕业证明开具工作的规定

滕州市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学历证明开具工作的

有 关 规 定

各镇街教委办、市直及民办学校:

为做好中小学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开具、审核、盖章等工作,保证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规范性,特对中小学开具毕业生学历证明工作要求及规定如下,希认真遵照执行。

1.开具学籍证明、毕业生证明、毕业证丢失证明等,必须由学校专门管理学籍的部门及专人负责。学校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进行办理。

2.开具证明,应有据可查。对依据的档案材料,要复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学生随同学校证明交基教科审核盖章用 。

3.证明应采取规范、统一的格式,有编号,可查询,有经办人签字,有落款时间,A4纸张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永久留存入档,一份交学生使用。

4.开具的证明,学校要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学校教务处等科室用章。经办人、学籍管理员作为责任人要签字。

5.市教育局基教科将对需要盖章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情况属实、程序符合规定的给予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6.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学校要实事求是,出具的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材料、证明。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关于出具证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倒查、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滕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23日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