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71
- 主题分类:学生优待政策
- 发布机构:滕州市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19日
- 标 题:滕州市教育局关于毕业证明开具工作的规定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教育局关于毕业证明开具工作的规定
滕州市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学历证明开具工作的
有 关 规 定
各镇街教委办、市直及民办学校:
为做好中小学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开具、审核、盖章等工作,保证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规范性,特对中小学开具毕业生学历证明工作要求及规定如下,希认真遵照执行。
1.开具学籍证明、毕业生证明、毕业证丢失证明等,必须由学校专门管理学籍的部门及专人负责。学校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进行办理。
2.开具证明,应有据可查。对依据的档案材料,要复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学生随同学校证明交基教科审核盖章用 。
3.证明应采取规范、统一的格式,有编号,可查询,有经办人签字,有落款时间,A4纸张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永久留存入档,一份交学生使用。
4.开具的证明,学校要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学校教务处等科室用章。经办人、学籍管理员作为责任人要签字。
5.市教育局基教科将对需要盖章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情况属实、程序符合规定的给予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6.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学校要实事求是,出具的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材料、证明。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关于出具证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倒查、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滕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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