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485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21日
-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学(联)区、市直及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则》(枣发[2014]11号)和我市出台的有关制度规定等文件要求,就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各项收入,综合安排支出。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依法取得的捐赠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包括校园超市的对外出租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自抵扣办公开支。
在编制预算时,学校要成立各个部门参与的预算编制小组,本着“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的整体支出情况,债务多的学校要适当考虑还债额度,大额开支要细化到月份。预算一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需报市教育局批准。
二、强化事前审核,严格执行支出标准
严把各项支出审核关,在财务报销时,加大审查审核力度,对照各类业务支出标准,重点审查容易超范围超标准的环节和事项,严禁违规支出,确保经费支出的安全性。
1、差旅费
滕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滕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滕财行[2014]3号)、《关于调整滕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滕财行[2016]1号)以及《转发<关于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滕财行[2016]2号)规定: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滕州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须注有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出行方式)及相关通知的审批件等文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证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其中:枣庄市内出差每人每天80元。枣庄市外(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枣庄市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枣庄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5)、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发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返回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也可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6)、到枣庄市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枣庄市内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2、会议费
《滕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滕办发[2014]43号)规定:
会议主要分三类,按照分类标准,教育系统内召开的会议属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要切实执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从严控制支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报销。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公务接待费
《滕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滕办发[2014]35号)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白酒及高档红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有相关负责人审签。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必须附有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以及就餐明细等。
4、培训费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滕州市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滕财行[2018]001号)规定:
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培训费报销主要分三部分,一是参训人员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二是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的培训费。三是师资费,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外按技术职称单独核算。
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枣庄市辖区外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枣庄市辖区内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市级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1、完善内控机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查找单位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点,制定风险防范、互相监督、职责明确的制衡约束机制。要细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具体规定,明确单位公用经费的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严格审核各类财务单据,不合规、超标准、要件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要加强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真实反映会计信息。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相应会计人员,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提升内控水平,实现财务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管理机制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严格资产管理。要切实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避免重复购置,防止损失浪费。按照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规范办理验收、移交、入库、领用、核算等手续,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切实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定期清查、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租赁和处置、报废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报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办理。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将国有资产落在个人名下,严禁公款私存、私放,防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要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及时收回借出的公款、公物,严禁违规借支公款、公物,严禁长期占用、借支公款公物不还。各单位要建立办公用品出入库台帐,严格进行出入库登记。
3、强化责任落实。要将各项财务制度和支出标准作为财务活动的基本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开支标准落实到位。要强化财务管理领导责任制,重点开支项目应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要对部门单位财务开支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立足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办理财务事项,加强审核和监控,确保各项支出合法合规。
4、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财务管理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肃财经纪律、严守财经秩序的浓厚氛围。
滕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