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199
  • 主题分类: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20日
  • 标  题:滕州市国资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国资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滕州市国资局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类别

序号

权责事项

责任科室

工作内容

设定依据

履职规范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1

发展战略和规划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备案。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053号)

2

确认并公布主业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拟确认的主业研究审核,提出反馈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予以确认公布。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

3

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报告管理。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

4

投资项目审核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按规定报送的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二)

财务监管

5

财务预算、决算审批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批。审核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5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4、15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6、16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9号);《关于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5号);《滕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办字〔2019〕17号)

6

对外捐赠管理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实行对外捐赠事项预算管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财务预算进行审批,大额临时对外捐赠通过追加预算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定期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1号);                                                  《关于进一步强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滕国资发〔2018〕18号)

7

全面审计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市属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决策管理、经营成果及财务信息等进行全面审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10号);《省国资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鲁国资财监〔2015〕1号)

(三)

产权管理

8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批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进场转让、进场增资事项进行审批;对国家规定应由市国资局批准的协议转让、协议增资、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2005〕23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9

债券发行事项审批或出具意见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批准。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0、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9〕1号);《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10

国有资本金变动管理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决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第四条第二项;《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四)

改革改组

11

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方案审批或审核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方案审批或审核。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1、32、33、34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6〕1号);《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12

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批

企业党建与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室

审议批准市属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法》第37条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3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国资〔2010〕4号)

13

章程制定或修改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制定、修改或审批市属企业章程。

《公司法》第23、37、65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国资委与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章程范本(试行)>的通知》(鲁国资法规字〔2016〕22号);《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14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方案审批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方案并推动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意见》(鲁办发〔2015〕21号)

(五)

考核与薪酬管理

15

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确定

企业党建与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室

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及奖惩。对一级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核准,对二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核准并对分配情况备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29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8、19、26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4、16条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6〕4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9〕3号);《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滕发〔2018〕67号);《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滕办发〔2018〕48号);《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滕办发〔2018〕49号)

16

工资总额备案或核准

企业党建与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室

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对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滕国资发〔2019〕10号)

17

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党建与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进行备案。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7〕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核字〔2018〕14号)

(六)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18

国资收益管理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编制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审核监督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61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滕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办字〔2019〕17号)

19

混改方案审批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重点推进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特别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准。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33、34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滕办发〔2019〕17号)

20

企业担保管理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市属一级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由双方协商办理,事后分别向市国资局备案。如有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企业支持担保的,由市国资局根据贷款企业申请,协调督促担保企业依规办理担保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9〕1号);《滕州市国资局关于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通知》

(七)

监督检查

21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法》第14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6号)

(八)

企业负责人管理

22

企业人事管理事项

企业党建与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室

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一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及后备人选的推荐。负责一级企业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选聘、委派、考核工作。负责一级企业总经理助理(或副总师)和二级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事前审核以及其他二级企业负责人任职事前备案。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25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1、13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九)

基础管理

23

功能界定与分类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分析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通知》(滕国资发〔2019〕9号)

24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全市国有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25

国有资产评估事项核准或备案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对市国资局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48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26

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决定对市属企业清产核资,批准市属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备案市属企业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审核认定市属企业资产损失和清产核资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滕政发〔2018〕16号)

27

国有资产统计分析

国资监管与企业改革工作室

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


安全生产

28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安全监督管理室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滕办发20184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枣安发〔2021〕24号)

29

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督管理室

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滕办发20184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枣安发〔2021〕24号)

30

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监督管理室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滕办发20184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枣安发〔2021〕24号)

31

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安全监督管理室

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滕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滕办发20184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枣安发〔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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