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457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国资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19年05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5月22日
- 标 题:滕州市国资监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国资监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滕州市国资监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 |||||||||||
实施部门:滕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力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申报要件 | 备注 |
1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9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2、《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字〔2015〕42号)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登记办法》开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
国资局 | 1.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 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计报告; 8.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9.企业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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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修正)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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